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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企業攜手布局熊本半導體供應鏈:合資契約(JVA)如何打造穩固的合作基礎?
發布日期
2026/07/22
隨著台積電(TSMC)熊本廠陸續投產,日本企業與台灣半導體供應鏈合作的機會快速增加,其中最常見的合作模式,就是共同成立合資公司(Joint Venture, JV)。
近期,我們在跨境投資案件中,即遇到一個相當具有代表性的合作模式:
日方企業希望提供大部分資金、生產設備及日本在地資源,因此規劃持有 51% 股權;台方企業則負責提供核心製程技術、生產管理經驗,並協助合資公司建立符合 JASM(Japan Advanced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供應商要求的品質系統,完成供應商認證。
表面上看,雙方的合作模式十分明確;然而,真正的問題並不是「由誰持股較多」,而是如何透過一份完善的合資契約(Joint Venture Agreement, JVA),平衡雙方投入的資源、權利與風險。
在這類案件中,我們通常會特別協助客戶檢視以下幾個重點:
第一,股權比例不等於經營控制權。
即使一方持股較高,仍可透過董事席次、重大保留事項(Reserved Matters)及董事會決議機制,建立兼顧效率與制衡的公司治理架構。
律師提醒: JVA不只是決定股權比例,更重要的是設計「誰可以決定什麼事情」。
第二,技術投入應與資金投入受到同等保障。
半導體產業真正的價值,往往來自製程技術、品質管理及客戶認證能力。JVA 應明確區分既有智慧財產權(Background IP)、共同研發成果(Foreground IP)及改善技術(Improvement IP),避免合作後產生權利爭議。
律師提醒: 核心技術通常建議採授權(License)方式提供,而非直接移轉所有權。
第三,供應商認證責任應具體約定。
若由台方負責協助取得 JASM 或其他國際客戶的供應商認證,應在 JVA 中明確約定各方分工、時程及未完成時的處理機制,而非僅以「協助認證」一語帶過。
律師提醒: 認證是合資公司的重要里程碑,也應成為契約的重要管理機制。
第四,合作成功,更要預先規劃合作終止。
無論是股權轉讓、技術回授(Grant-back)、買回權(Call Option)或爭議解決機制,都應在合作初期即完成規劃,而非等到雙方發生爭議後才開始協商。
律師提醒: 一份成熟的 JVA,不只規範如何合作,更應設計如何有秩序地結束合作。
近年來,熊本半導體聚落持續發展,台日企業合作已從單純的設備採購,逐步走向共同投資、共同研發及共同經營的新模式。對於日方而言,希望找到值得信賴的技術合作夥伴;對台方而言,則希望在拓展日本市場的同時,兼顧技術保護與商業利益。
而這些目標,都需要透過一份兼顧公司治理、智慧財產權、商業模式及退出機制的合資契約(JVA)加以落實。
【法律服務】
本所長期協助台灣及日本企業處理跨境投資、合資契約(JVA)、公司治理及半導體供應鏈法遵等法律事務,熟悉台日雙方商業文化與法律制度。無論您是日本企業尋找台灣合作夥伴,或台灣企業規劃赴日投資,我們均可協助建立兼顧商業效率與法律風險控管的合作架構,讓跨國合作自一開始就建立在穩固的法律基礎上。
近期,我們在跨境投資案件中,即遇到一個相當具有代表性的合作模式:
日方企業希望提供大部分資金、生產設備及日本在地資源,因此規劃持有 51% 股權;台方企業則負責提供核心製程技術、生產管理經驗,並協助合資公司建立符合 JASM(Japan Advanced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供應商要求的品質系統,完成供應商認證。
表面上看,雙方的合作模式十分明確;然而,真正的問題並不是「由誰持股較多」,而是如何透過一份完善的合資契約(Joint Venture Agreement, JVA),平衡雙方投入的資源、權利與風險。
在這類案件中,我們通常會特別協助客戶檢視以下幾個重點:
第一,股權比例不等於經營控制權。
即使一方持股較高,仍可透過董事席次、重大保留事項(Reserved Matters)及董事會決議機制,建立兼顧效率與制衡的公司治理架構。
律師提醒: JVA不只是決定股權比例,更重要的是設計「誰可以決定什麼事情」。
第二,技術投入應與資金投入受到同等保障。
半導體產業真正的價值,往往來自製程技術、品質管理及客戶認證能力。JVA 應明確區分既有智慧財產權(Background IP)、共同研發成果(Foreground IP)及改善技術(Improvement IP),避免合作後產生權利爭議。
律師提醒: 核心技術通常建議採授權(License)方式提供,而非直接移轉所有權。
第三,供應商認證責任應具體約定。
若由台方負責協助取得 JASM 或其他國際客戶的供應商認證,應在 JVA 中明確約定各方分工、時程及未完成時的處理機制,而非僅以「協助認證」一語帶過。
律師提醒: 認證是合資公司的重要里程碑,也應成為契約的重要管理機制。
第四,合作成功,更要預先規劃合作終止。
無論是股權轉讓、技術回授(Grant-back)、買回權(Call Option)或爭議解決機制,都應在合作初期即完成規劃,而非等到雙方發生爭議後才開始協商。
律師提醒: 一份成熟的 JVA,不只規範如何合作,更應設計如何有秩序地結束合作。
近年來,熊本半導體聚落持續發展,台日企業合作已從單純的設備採購,逐步走向共同投資、共同研發及共同經營的新模式。對於日方而言,希望找到值得信賴的技術合作夥伴;對台方而言,則希望在拓展日本市場的同時,兼顧技術保護與商業利益。
而這些目標,都需要透過一份兼顧公司治理、智慧財產權、商業模式及退出機制的合資契約(JVA)加以落實。
【法律服務】
本所長期協助台灣及日本企業處理跨境投資、合資契約(JVA)、公司治理及半導體供應鏈法遵等法律事務,熟悉台日雙方商業文化與法律制度。無論您是日本企業尋找台灣合作夥伴,或台灣企業規劃赴日投資,我們均可協助建立兼顧商業效率與法律風險控管的合作架構,讓跨國合作自一開始就建立在穩固的法律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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