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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與家族傳承

高齡者預立遺囑,如何避免日後被主張『沒有意思能力』?——談遺囑效力的事前存證

發布日期

2026/10/07

在財富傳承的實務中,越來越多長輩具備高度的自主意識,希望趁自己意識清楚、身體狀況良好時預先立下遺囑,妥善安排身後財產。
然而,實務上即使遺囑字跡清晰,形式上亦符合民法規定,長輩身故後仍可能發生遺囑效力之爭議,甚至使家族陷入多年訴訟。

在遺囑效力的訴訟中,除了筆跡真偽、遺囑是否符合法定方式、見證人資格等問題外,另一個經常出現的重要爭點,就是:「立遺囑人在作成遺囑的當時,是否具有足以理解其行為意義及法律效果的意思能力?」

特別是高齡、罹患失智症、曾有腦中風病史,或長期接受神經科、精神科治療的長輩,身故後,對遺囑內容不滿的繼承人可能調閱其生前病歷,並以失智、認知功能退化、譫妄、藥物影響等醫療紀錄,主張立遺囑人在作成遺囑當時欠缺意思能力,進而爭執遺囑效力。

但必須特別說明的是,曾經罹患失智症、腦中風或服用特定藥物,並不當然代表欠缺立遺囑所需的意思能力。真正重要的問題,仍是「作成遺囑當時」的具體精神及認知狀態,以及立遺囑人是否確實理解自己的財產狀況、處分對象及遺囑所產生的效果。

因此,對於具有高度爭議可能性的財富傳承案件,除了「把遺囑寫對」之外,更重要的是在立遺囑當時,預先留下具有高度證明力的客觀資料。

【確保遺囑效力的三項防禦性建議】

一、事前進行適當的專業醫療評估
若立遺囑人年事已高,或曾有失智症、神經科、精神科等相關就醫紀錄,可考慮在立遺囑前接近的時間,由精神科、神經內科等適當專科醫師就其認知功能、意識狀態、定向感、理解及表達能力進行評估。
視個案情況,亦可搭配 MMSE、CDR 或其他適當之認知功能評估工具,並保留診斷證明、評估紀錄及相關病歷。
應注意的是,醫療評估的目的並非由醫師代替法院判斷「遺囑是否有效」,而是客觀記錄立遺囑人在特定時間點的精神及認知狀態,作為未來發生爭議時的重要佐證。

二、選擇適當的遺囑方式,並完整保存立遺囑過程
雖然民法承認自書遺囑,但對於高齡、資產規模較大、家庭關係複雜,或預期遺產分配可能引起爭議的案件,應依個案情況評估採取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等方式。
除了嚴格遵守各種遺囑的法定要件之外,亦可在不影響立遺囑人自由意志及程序合法性的前提下,透過適當問答確認立遺囑人對其主要財產、家庭成員、分配方式及法律效果具有基本理解,並視情況將立遺囑過程錄音、錄影保存。
影音紀錄雖然不是遺囑成立的法定要件,但在未來發生「當時是否意識清楚」、「是否受到他人操控」、「是否真正理解遺囑內容」等爭議時,往往可以成為重要的客觀證據。

三、妥善指定適格且值得信賴的遺囑執行人
對於財產種類較多、繼承人關係複雜或可能發生爭議的案件,可考慮在遺囑中指定具備專業能力且立場相對中立之第三人擔任遺囑執行人。
透過遺囑執行人依遺囑內容執行相關事務,有助於降低遺產處理過程因繼承人意見分歧而停滯的風險,也能使立遺囑人的財產安排更有機會按照原先規劃具體實現。
遺囑的價值,不只在於「白紙黑字」寫下自己的心願,更重要的是,當立遺囑人已經無法親自說明時,這份遺囑是否仍能經得起其他利害關係人及法院的檢驗。

因此,真正完善的遺囑規劃,不應只處理「遺產要給誰」,還應同時思考「如何證明這確實是立遺囑人在意識清楚、充分理解下所作成的自主決定」。

對於高齡、資產規模較大或家庭關係複雜的財富傳承案件,提前結合法律規劃、醫療評估及完整的證據保存,往往比日後進入法院再設法證明立遺囑人的真意,更能真正守住一份遺囑,也守住立遺囑人最後的自主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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