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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實戰全攻略】-12. 如果買方是外資公司,賣方該注意什麼?投審會核准、資金安排、條款風險與陸資辨識的全面對策
發布日期
2025/06/30
【案例開場】
劉老闆這次的買家,是一家設於新加坡的科技集團,背後資金來自美國與日本基金。
顧問提醒他:「這要先送投審會核准,才能交割。」
律師說:「還要小心契約條款不要讓對方全權起草,外國法有些陷阱。」
會計師也補充:「資金進台灣前,要確認來源證明與外匯路徑,不然你可能收不到錢。」
劉老闆這才發現,交易對象是外資時,看似條件優渥,但複雜程度會成倍增加。
一、什麼情況屬於「外人來台投資」?
根據《外國人投資條例》,若買方具有以下任一情形,即構成外人來台投資,需經主管機關核准:
二、外資交易的核准與交割流程
若交易構成外人投資,則交割前必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投審會)申請核准。以下是幾個應關注的面向:
1. 投資標的相關限制
未經核准即交割將構成無效投資,並可能遭追繳或處罰。
三、外資資金入台的實務與風險
1. 外資入股的付款流程
外資交易常採用英文契約與國外法律,賣方應留意下列重點:
1. 法律適用與爭議處理地
1. 陸資投資須經雙重審查:
2. 實務認定常見爭議類型:
1. 實質背景查核
買方名義為開曼公司,透過香港子公司執行投資,但投審會審查發現其最終實質控制人為深圳集團。
結果包括:
【本章小結】
與外資交易,賣方不能只看誰出價高,還要考慮:
劉老闆這次的買家,是一家設於新加坡的科技集團,背後資金來自美國與日本基金。
顧問提醒他:「這要先送投審會核准,才能交割。」
律師說:「還要小心契約條款不要讓對方全權起草,外國法有些陷阱。」
會計師也補充:「資金進台灣前,要確認來源證明與外匯路徑,不然你可能收不到錢。」
劉老闆這才發現,交易對象是外資時,看似條件優渥,但複雜程度會成倍增加。
一、什麼情況屬於「外人來台投資」?
根據《外國人投資條例》,若買方具有以下任一情形,即構成外人來台投資,需經主管機關核准:
- 為境外設立的公司(如新加坡、BVI、日本、美國公司);
- 國內公司中有外資持股超過一定比例,或具實質控制權;
- 雖名義為本國法人,但實際由外資主導(如跨國企業台灣分支、私募基金)。
二、外資交易的核准與交割流程
若交易構成外人投資,則交割前必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投審會)申請核准。以下是幾個應關注的面向:
1. 投資標的相關限制
- 是否涉及限制或禁止外資的產業?(如國防、出版、電信、文化等)
- 是否須符合特定持股比例限制?
- 是否由中資實際控制?
- 是否涉及敏感國家、反制裁機制?
- 須提供明確的資金來源聲明與彙款流程說明;
- 所有資料須符合法規並能追溯金流。
- 包含董事會決議、公司章程、買賣契約草案、外國法人登記文件等;
- 文件需翻譯為中文,並備齊印鑑、授權書等。
- 一般需 4~6 週;
- 若涉及敏感身份(如陸資)、產業限制或實質控制判斷,時間可能延長。
三、外資資金入台的實務與風險
1. 外資入股的付款流程
- 買方須透過外幣帳戶匯入,並註記「外人投資股權付款」;
- 銀行需協助開立匯款證明與外資登錄表,提供賣方作為收款依據;
- 須待投審會核准後,才能完成變更登記與股權交割。
- 收款人帳戶與合約須一致;
- 款項不得分批付款或無故延遲;
- 若後續欲匯出資金或轉作其他用途,須提早規劃稅務與外匯審查空間。
- 若資金欲轉至海外信託或投資,須透過銀行審查並報送中央銀行;
- 個人收款後未來移轉資產或財富傳承,也會涉及所得申報與反避稅規範。
四、常見「國際併購契約」陷阱與條款設計建議外資交易常採用英文契約與國外法律,賣方應留意下列重點:
1. 法律適用與爭議處理地
- 避免全面適用英美法或限定買方本國法院;
- 建議選用中立地(如新加坡仲裁中心)作為爭議解決機構。
- 明確訂定價格是否含稅;
- 若由買方承擔稅負,條款應具體、不含糊。
- 限定賣方責任範圍與知悉義務;
- 可透過揭露附表(Disclosure Schedule)進行風險揭露。
- 建議選用設立於台灣或信任地區之信託銀行;
- 避免買方片面主張釋出延後。
五、跨文化談判與溝通的應對建議
- 時程預期差異:外資買方通常期待快速交割,賣方可預設彈性緩衝期;
- 契約版本同步:台灣方應另備中文版本對照,確保所有條款內部皆能理解;
- 交易結構複雜:外資常透過基金或特殊目的公司(SPV)投資,應審慎調查最終出資者與資金來源;
- 時區協調困難:指定專任窗口(顧問或律師)集中協調回覆與簽核流程。
六、涉及中資時的額外風險與辨識要點1. 陸資投資須經雙重審查:
- 須經投審會與陸委會個案核准;
- 僅限於「開放項目清單」範圍內;
- 必須揭露實質受益人(UBO)與完整股權架構。
2. 實務認定常見爭議類型:
- 直接持股超過30%:如中國母公司持股 40% 的香港公司出面投資,即屬中資;
- 控制權屬陸方:即便無表面持股,只要董事控制、營運主導者為中資,即屬實質控制;
- 資金來源回溯中國:即使投資公司結構合法,若金流來源與中國關聯過深,仍會被質疑;
- 上市公司背後為陸資控股:連動持股或基金主導者為中資,亦屬風險高結構。
- 中國設開曼公司 → 香港子公司投資 → 雖境外設立,仍具中資實質控制;
- 中資創投基金透過香港平台入股 → 若 LP 為中資或中方控決策 → 高機率被認定為陸資;
- 台灣公司與中資公司互設董事或技術協議 → 無明示投資,但構成實質支配。
- 投審會駁回核准:結構不明確、身份敏感或違反投資限制;
- 交易延誤 3~6 個月:主管機關補件不斷、審查拖延;
- 被認定繞規:強制出脫股權、處以罰款、資金無法回收;
- 輿論與政治風險:企業形象受損、投資人失去信心。
八、賣方應採取的三層風險防線1. 實質背景查核
- 要求買方提供完整股東名單、董事組成、最終受益人(UBO)資訊;
- 若為信託或基金架構,需揭露 LP 組成、資金來源與決策機制。
- 明訂「主管機關核准失敗,契約即終止」;
- 遇到中資疑慮被駁回時,賣方得無責任退出交易;
- 設定交割期限與最終核准截止日,避免無限等待。
- 可由企業主主動發布聲明,說明交易合法、非由中國控制;
- 預先備妥應對媒體、主管機關問答的說帖與顧問回應;
- 外部溝通使用「國際投資平台」或「新加坡基金」等中立用語,避免激起疑慮。
【案例尾聲】
某台灣上櫃公司擬出售一間子公司予香港買家,交易金額達新台幣 4 億元。買方名義為開曼公司,透過香港子公司執行投資,但投審會審查發現其最終實質控制人為深圳集團。
結果包括:
- 被要求重啟投資架構調整;
- 交易延誤近四個月;
- 香港金融機構啟動調查,買方退出交易;
- 台灣公司最後改與本地法人完成交易。
【本章小結】
與外資交易,賣方不能只看誰出價高,還要考慮:
- 對方的資金能不能進來;
- 交易會不會在政策層面被擋掉;
- 結構設計會不會讓你變成新聞焦點。
- 不是看對方公司在哪註冊,而是看「誰在背後拉線」;
- 不是只談條件,還要看「能不能成案」;
- 不是打合約戰,而是懂政策風險與合規路線圖。
併購是交易,但外資交易更是一場耐力戰與政策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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